黃姓清潔隊員轉送棄置電鍋給拾荒老婦人時,一定和多數人心中的倫理天平想的類似:棄置電鍋是無主物,不是什麼需要登記清冊的公有財產;買賣的可能極低,且殘值才卅二元,但是它的使用價值遠非卅二元可比,那代表「有口熱飯吃」;黃先生的倫理天平至此可以結論,無論從意圖和結果兩面來看,這是毫無疑問的善舉。儘管黃先生可能知道工作守則並不允許這麼做,但是他的直覺可以確定:這件事在倫理上沒有問題。至於違背工作守則,那頂多像當兵摸魚開小差、被罵幾句得了,何況最壞打算就買個新電鍋補上,這樣還會有錯嗎?
沒想到,黃先生不但錯了,而且錯的很嚴重。在法律眼中,他的行為是貪汙治罪條例規定的「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」,他不是好人、而是應受譴責的貪汙犯。儘管法官認同這是情輕法重的極端案例,用力幫他減刑至可判處緩刑;相關專業評論也都指出,藏在貪汙治罪條例打貪的政治正確下,有不少輕重不分的法律陷阱,但這些純法律的努力雖然對黃先生有益,卻無力面對一個根本的問題。假如黃先生認真向社會請問:我的所做所為,究竟是對是錯?我是好人,還是該背負惡名的貪汙犯?我們能給他什麼答案?能幫他撕下這個惡名嗎?
看來很難回答,法務部提的修法,所持不過是微罪不罰等理由,但微罪還是罪!黃先生無法撕下貪汙犯標籤,陷入類似「良心犯」或「政治犯」的處境;但有一重大差別是,黃先生或不習法律的多數人,都不會料到一個善舉,法律評價卻是惡性重大的貪汙,難題來自倫理和法律評價相反,也就是法律悖離國民正義感。
背離有兩個層面,一方面來自執法雙標,帶給民眾嚴重相對剝奪感,政商菁英錢權交易,從疫苗賺到光電都是億來億去,卻少有被法律冠上貪汙。現在反有人因卅二元的舊電鍋被法律認證貪汙,誰能心服?對法律如何尊重?這可用口耳相傳的一句話總結:法院是為有錢有權人開的!
另一方面更嚴重,近年司法菁英高舉進步價值,屢次用判決遽然推翻長期的社會價值觀,從廢死至這次的「電鍋案」,法律和倫理的判斷從漸行漸遠到全然相反,這已不是雙標,而是擺明瞧不上國民正義感。矛盾的是,司法機關既然執意和國民正義感對立,卻又常哀嘆司法信賴度常年低迷,豈不令人失笑?例如希冀透過「國民法官制度」,補強司法判決稀缺的社會正當性;卻又不掩心中高傲,才會有死刑案件縱使經全體國民法官判死,仍可由二審職業法官一票推翻的奇怪邏輯。前司法院長翁岳生說「司法為民」,司法院迄今不敢放棄,但是言行相對照,豈非諷刺!
黃先生的遭遇,如果可以給我們一課的話,首先政府應全盤檢討貪汙治罪條例,精準針對惡性重大的貪汙,而不是大張羅網,再來雙標執法、抓小放大;立委諸公則要警惕政治正確的打貪,立法時心中要有比例原則的天平;最後「電鍋案」中雖然法官已經很努力,筆者仍要說司法者對國民正義感應該視為司法獨立的後盾,而非心存侮慢。只有三權都使制度貼近國民正義感,讓做好人至少不會受禍,社會才有起碼的公平正義,法律才會受到尊重。
原文連結:司法雙標 悖離國民正義感